zhijun's profile杨志军的个人共享空间PhotosBlogListsMore ![]() | Help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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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ebruary 04 教育学生是教师的责任,惩罚学生是学校的权力近来在思考关于师生关系的问题,陈桂生老师的《教育闲评》中的一篇文章给了我很大的启示。陈老师说查了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等,,没发现有关于教师可以惩罚学生的规定。教师能不能惩罚和处分学生呢?回答是肯定的:不能,也不应该能。 长期以来我们对教育、批评、惩罚、处分的概念的理解是模糊的。狭义的教育指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一种影响,批评是一种教育,表扬也是一种教育,批评是教育方式的一种,当学生犯错误时,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教师的一种职责,最起码教师应该指出学生的错误。教师面对学生的错误不作为可以认定为教师工作的失职。 但是教师对学生没有惩罚的权力,教师和学生都是个体的“人”,一个人是没有“惩罚”另一个人的权力的,包括父母对子女。假如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势必会造成人格的不对等,任何个体的人都不具有对另一个人“惩罚”的权力。 但是学生经常会犯错误,犯错误就要面临被惩罚,到底谁有惩罚人的权力呢?答案是集体!学生犯了错误应该由学校给学生一定的处分,处分是惩罚的表现形式。黑社会、土匪都有自己的帮规,也是利用集体的约束来惩罚个体的人,我们的法律更是为了维护集体的利益惩罚违反规定的个人。 对于今天的师生关系来说,主要问题一方面教师越过了教育的界限,干了很多自己不该干的事情;另一方面学校这个集体没有很好的发挥自己惩罚个体的作用,在学生面前表现出了太多的“媚态”,学校没有干好自己应该干的事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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